如何确定斡旋受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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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海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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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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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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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斡旋受贿 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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