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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际持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姓名:王冠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不包括实际持卡人。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不一致时,登记持卡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实际持卡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囿于目前身份犯与共犯的立法现状,也不宜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可以考虑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诈骗罪。

关 键 词:登记持卡人  实际持卡人  恶意透支  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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