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际持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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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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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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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不包括实际持卡人。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不一致时,登记持卡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实际持卡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囿于目前身份犯与共犯的立法现状,也不宜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可以考虑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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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持卡人 实际持卡人 恶意透支 身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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