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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领域”理论的缺陷
作者姓名:李长城  何蔚
作者单位:1. 贵州大学法学院
2.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近来,有学者提出"第三领域"理论,作为刑事和解的理论框架,以解释我国刑事和解的合理性。他们指出,刑事和解制度正好处于犯罪处理的国家模式和社会模式之间的中间位置,并构成了两者之间的结合部和互动空间;在国家和民间存在不同知识、国家治理能力相对较弱的两大语境下,刑事和解具有沟通国家法治和民间情感的积极功能(平台);刑事和解不仅有私力合作,也有公力和私力的合作,充分体现了公力和私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弥补民间私了案件与国家垄断司法二者之不足,从而既有利于国家法的贯彻实施,又有利于补偿、抚慰被害人,也有利于改造行为人并使之无障碍地回归社会。一种创新的观点在理论上或许圆融通达,但是一旦面对实践,这种虚幻的图景顷刻土崩瓦解。

关 键 词:“第三领域”  刑事和解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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