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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扒窃入刑应当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作者姓名:
吴蒙
作者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扒窃犯多为惯犯、人身危险性高为由,主张单纯的扒窃行为入刑既不符合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铁律,也没有必要——有证据证明扒窃是惯犯,即按照多次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即可。
关 键 词:
扒窃犯
携带凶器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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