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扒窃入刑应当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作者姓名:吴蒙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扒窃犯多为惯犯、人身危险性高为由,主张单纯的扒窃行为入刑既不符合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铁律,也没有必要——有证据证明扒窃是惯犯,即按照多次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即可。

关 键 词:扒窃犯  携带凶器  人权保障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