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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