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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转让、使用版权还是侵害他人肖像权?
引用本文:童朝银.是合理转让、使用版权还是侵害他人肖像权?[J].法律适用,1987(7).
作者姓名:童朝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原告:李玉霞,女,某厂工人。被告:魏敏,男,某市海滨摄影个体户。被告:某市新华广告社。1985年夏,原告李玉霞来某市旅游,在魏的个体摄影部拍了一张以海滨风光为背景的人物彩色照片。第二天李取相时,魏向李提出,要再拍一张陈设用,李表示同意。但申明只能在魏的柜台内陈设。1986年,某市新华广告公司看中了这张样像,准备选入广告挂历。双方协议后,魏将该样像转让给广告社并取得600元的报酬。1987年初,李玉霞在社会上发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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