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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時間的决定
摘 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会議根据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議關于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第二項的規定,討論了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時間的問題,决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1956年的选举,在七月至十二月间進行,基层选举一律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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