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是合同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是合同公正性评价的唯一标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合同实体公正可操作性较差,固守这一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合同公正性评价中有必要引入合同程序公正,甚至以程序公正为首要考察因素、辅以实体公正评价合同的公正性更适合现代社会公正观的判断,以平等协商、自由选择过程以及体现诚实信用的互动关系为主的程序公正也正是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基础。原则上来说,具有程序正当性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公正、合法、有效的合同,只有显失公平、需情势变更之类的情况才有必要考虑从实体上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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