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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主管本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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