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合格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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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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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岭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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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简称无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简称限能力人)因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由监护人[包括特定情况下负有一定监护职责的单位(下同)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由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无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而民事责任却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出现了分离现象,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即在这类纠纷的案件中,谁是合格的被告?对此,实践中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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