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责,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努力,讨论、决定了一些重大事项。然而,从总体上看,这还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存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的现象。一是作出有实质性、强制性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数量不多。据有关报刊报道:某省过去10年中,共作出决议、决定141件,而有实质性、强制性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只有5件,占4%。某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过去5年中共作出决议、决定68件,其中有实质性、强制性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只有3件,占4%。二是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