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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无权要求票据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
引用本文:徐金余.失票人无权要求票据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J].人民司法,2012(24):85-88.
作者姓名:徐金余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票据法律关系  被背书人  失票人  汇票到期  善意取得  票据关系  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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