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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所享权利之认定
作者姓名:余巍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摘    要:被冒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该股权又被冒名签字转让的人,其至始不享有公司的股权,但享有排除冒名行为所致妨害的权利。被冒名人在与公司有关诉讼中提起的多项诉讼请求,可从案由类型、诉讼效率、当事人讼累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案抑或并案审理。

关 键 词:公司股东  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  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  冒名  公司股权  原告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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