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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当事人陈述不应通知证人到场
作者姓名:卓磊
作者单位: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就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抗诉案件  证据  取证  当事人陈述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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