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听取当事人陈述不应通知证人到场
作者姓名:
卓磊
作者单位:
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就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
抗诉案件
证据
取证
当事人陈述
证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