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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子索财构成何罪?
作者姓名:李臣  熊明清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李臣),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熊明清)
摘    要:[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赵某婚后生育一女,离婚后由张抚养,房产归张所有。之后,赵某在外打工与他人非婚生育一男孩。于1997年7月将子带回与张共同生活半年,又外出打工并寄回子女生活费用。1999年2月,张发现在外的赵对其隐瞒电话号码而发生争吵,遂要求赵娘家将在该处玩耍的子女送回。同月26

关 键 词:非法同居  挟子索财案  敲诈勒索罪  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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