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用以事立案代替以人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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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世清 陈新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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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周口检察分院(李世清,陈新合),河南省周口检察分院(李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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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检察机关以人立案存在的弊端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总是在查明犯罪主体资格后才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特殊主体资格就立案,然后,以人找事,侦查案件,否则,就不立案,人们称这种立案方式为“以人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案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一)人情干扰。嫌疑人查明后,个别办案人员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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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以事立案 以人立案 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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