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察机关应用以事立案代替以人立案
作者姓名:李世清  陈新合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检察分院(李世清,陈新合),河南省周口检察分院(李晓峰)
摘    要:一、检察机关以人立案存在的弊端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总是在查明犯罪主体资格后才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特殊主体资格就立案,然后,以人找事,侦查案件,否则,就不立案,人们称这种立案方式为“以人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案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一)人情干扰。嫌疑人查明后,个别办案人员顾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以事立案  以人立案  刑事诉讼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