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贪污犯罪的成立及其数额认定 |
| |
作者姓名: | 张利兆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笔者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潜逃,即实现了挪用向贪污的转化,其贪污数额应按照被挪用的公款总额认定。 一、“潜逃”的几种情形。(一)携带被挪用的全部款项潜逃;(二)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转移,使其彻底脱离原单位的控制,尔后潜逃;(三)将被挪用的公款以真名甚至化名存入银行,使公款与个人存款混同,尔后潜逃;(四)将现金进行简单存放(但存放于办公场所之外的区域),尔后潜逃;(五)兼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并携带部分款项潜逃的;(六)客观上无法归还,因畏罪,尔后潜逃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