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工作应由法纪检察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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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冬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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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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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87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权。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工作交由审查逮捕和控申检察部门负责。此《规则》实施以来,笔者了解到,虽然两个部门都开展了立案监督工作,但从效果上看,一是数量不多,二是质量不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造成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原因及深层次的因素,两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视而疏于追究或者贻误时机而难以追究。为此,笔者认为,立案监督工作交由法纪检察部门办理较为有利。其理由如下: 一、公安部门有案不立的情况是复杂的,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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