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用资金罪中的“他人“之含义:兼谈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 |
| |
作者姓名: | 张兆松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
关 键 词: | 挪用资金罪 刑法 第384条 条文释义 “他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