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应对被批准逮捕的存疑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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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文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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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集安市检察院 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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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系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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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法 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 存疑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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