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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向关系
作者姓名:祁红丽  吴学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祁红丽),国家检察官学院英语班(吴学斌)
摘    要:行贿与受贿,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两者是一种对向关系,即只要存在受贿,必然有行贿行为发生;反过来,只要存在行贿,就必然有受贿行为发生,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

关 键 词:行贿罪  受贿罪  非对向关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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