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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引用本文:雷著昭.“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0(4).
作者姓名:雷著昭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案件的被害人,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没有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被害人,致使这些单位职工、周围居民、村民及被害者不明真象,误认为这是公安司法机关收了钱或领了某人的情而“放”的人,长此以往,会使人们对法制产生不信任感,同时也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如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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