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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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著昭.“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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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著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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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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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案件的被害人,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没有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被害人,致使这些单位职工、周围居民、村民及被害者不明真象,误认为这是公安司法机关收了钱或领了某人的情而“放”的人,长此以往,会使人们对法制产生不信任感,同时也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如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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