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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省沿海漁鹽業區(鎮)劃分意見’給山東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摘    要:你省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七日魯民密丁(54)字第一八二三號報告及附件均悉。同意「山东省沿海漁鹽業區(鎮)劃分意見」。希即按此執行,並將各縣漁鹽業區镇的名稱、劃分時間、步驟、方法和主要經驗,逕報內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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