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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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新文,刘银春,陈朝仑.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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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新文 刘银春 陈朝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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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副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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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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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 尤安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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