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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权利的契约自由在洛克纳时代的变迁——以劳动契约领域为例
作者姓名:左迪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美国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契约自由,联邦最高法院经由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将契约自由解释为一项宪法权利。在洛克纳时代,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实体性正当程序审查管制性经济立法,一度使契约自由呈现一种放任状态。新政因应经济社会变革的需求实施后,法院开始考虑劳动领域中弱势缔约方的劣势地位,对纠偏性经济立法开始持遵从态度,限制绝对契约自由的适用空间。

关 键 词:契约自由  宪法权利  实体性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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