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对劳改生产经营管理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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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书葆
,何为民.应当重视对劳改生产经营管理的研究[J].河北法学,19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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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书葆 何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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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实践证明,劳动改造生产,不但是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而且也具有节省国家财政开支,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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