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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抓获经过制作和审查
引用本文:章晓民,黄书建.论抓获经过制作和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0(32):293-294.
作者姓名:章晓民  黄书建
作者单位: 
摘    要:抓获经过虽然未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列入刑事诉讼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目前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具有侦查权的部门对抓获经过的制作仍然比较随意,以致影响案件的结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本文从抓获经过制作的主体、时间、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规范抓获经过的制作、审查。

关 键 词:证据种类  侦查权  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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