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利用他人职权冒领住房受损补偿应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刘铁流,杨建民,鲁雪英,沈世所,唐保银,张志勇,刘友宇.利用他人职权冒领住房受损补偿应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7(4).
作者姓名:刘铁流  杨建民  鲁雪英  沈世所  唐保银  张志勇  刘友宇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副检察长,副厅级检察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刑法学副教授,副庭长,副主任、法学博士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应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施非法占有时,自身是否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构成共同犯罪,还是分别构成犯罪?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很大。日前,本刊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联合组织疑难案件研讨会,特邀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