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在该机构应承担给付义务时的诉讼地位
引用本文:王文起,王桂一.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在该机构应承担给付义务时的诉讼地位[J].山东审判,1996(2).
作者姓名:王文起  王桂一
作者单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桂一)
摘    要:自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来,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受到了重视。但对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的诉讼地位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审查追加说。即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后,由法院在调查案情的同时,重点审查该机构对债务的履行能力。有履行能力的,案情事实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