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在该机构应承担给付义务时的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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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起,王桂一.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在该机构应承担给付义务时的诉讼地位[J].山东审判,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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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起 王桂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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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桂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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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来,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受到了重视。但对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的诉讼地位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审查追加说。即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后,由法院在调查案情的同时,重点审查该机构对债务的履行能力。有履行能力的,案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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