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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改限制加重原则为限制相加原则
引用本文:钟斌.应改限制加重原则为限制相加原则[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1(6).
作者姓名:钟斌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数罪并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取吸收、相加两原则的折衷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在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们知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性质决定了只能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无需执行其他主刑,这是吸收原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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