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送请示制度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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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华.案件报送请示制度刍议[J].法律适用,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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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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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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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下级人民法院往往就其管辖的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作出处理意见后交由下级法院执行,这种作法沿袭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干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日下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补充通知》,对此加以规范,使之制度化。笔者认为,案件报送请示制度是法制不成熟的产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加之其被滥用,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危害性,亟待纠正。一、报送请示制度的现状及其产生、滥用的原因概览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我们难以发现报送请示制度存在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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