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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作时间短不一定是非全日制用工
作者姓名:吴谦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情简介:朱某系某供应公司职工,于2004年10月25日进入该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工作场所的卫生清洁,固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天的6点30分至8点30分,双方达成口头协定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书,某供应公司按月支付朱某工资600元,没有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某供应公司认为朱某的工作时间短,工作量少,属于非全

关 键 词:供应公司  非全日制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工作场所  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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