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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1):24-25.
作者姓名:杨景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主任委员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25日下午对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示赞成。法律委员会于 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文物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解释草案符合1997年修改刑法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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