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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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卫萍 肖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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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江西 南昌,330013,副教授,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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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05YB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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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论文从精神损害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范围应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力度。在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范围的界定时,应牢固把握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可行、公平、合理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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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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