矜老恤幼: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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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穆中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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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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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工业大学校科研基金重点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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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律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定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期间经过了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三个时期,在继受隋律的基础上创制出“老小及疾有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唐律把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两种,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分为三等.唐律还对限制刑事责任人进行了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行为主体或客体时的立法保护;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唐律承继并发展了西周以来矜老恤幼的立法理念,尽管并未改变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的本质,但为我国现代刑法增加对老年人刑罚减免内容提供了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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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矜老恤幼 唐律 刑事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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