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诉法学界一直尝试从大陆法系关于诉讼标的的不同学说中择取其一作为基准,统一且固定不变地适用于诉讼程序各领域,并用以解决诉讼法学上的诸多重大问题。但这种一体化或体系性研究范式不仅未达到学理上的预设目标,更难以回应实务上多义甚至无序的概念使用。受域外理论发展、民诉法规范修改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因素的促动,有必要向相对化或指示性的新研究范式转换。在此前提下,应当对实务上诉讼标的的使用方法及其在具体程序场景中的含义进行整理与辨析,并围绕相关民诉法规范条文展开解释论作业,建构一种可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用的、用以限制裁量权滥用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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