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共同正犯并非特别的犯罪参与形式,从其行为构造来看,各参与者互为间接正犯。就其责任承担而言,只有全部行为全部责任之道,而无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之理。过失共同正犯更是一个没有必要的刑法范畴,对过失共同正犯所涉共动现象之刑法规制,应立足参与犯构成要件行为之特殊性,并结合过失犯之特征探寻合理解决方案。参与犯构成要件行为之特殊性在于其不仅包括参与者表象上分担行为,而且应涵括与其分担行为紧密相接并作为其行为补充与延伸之其他参与者之参与行为,参与犯构成要件行为应作更为规范化之诠释与理解。在对过失共动乃至一切犯罪参与现象之刑法评价方面,应坚持个人责任原则,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标准,秉承单向度的思考方法,分别就各参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独立之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