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干预下保证行为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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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磊.对政府干预下保证行为的法理分析[J].山东审判,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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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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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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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证这一古老而常新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经济生活里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借款合同、投资合同、企业债券发行合同等经济合同中几乎成为必需的条款,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促进了经济流通。但同时在实践中出现了政府对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干预——政府出于对地方企业或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而指令其职能部门或其他企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其职能部门或其他企业慑于“行政权威”,不得已作出保证行为,而一旦成立,保证人一肚子委曲,叫苦不迭,而法庭上其反复强调的、唯一的抗辩承担保证责任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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