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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后果,高速行驶致人死伤应如何定性?
摘    要:198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自购的已报停用的运货汽车给他人运酒。中途卸酒时,赵某看到交通警车停在前方130米处勘验交通事故现场。为逃避检查和处罚,赵某卸完酒后,即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鸣喇叭强行通过勘验现场。正弯腰勘验汽车轮迹的交警杨某和介绍事故情况的司机黄某转身看时,赵某高速驾驶的汽车撞在被勘查的大货车上,致杨、黄被赵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在地。此时,赵某仍不停车,继续高速行驶,后被交警队截获。交警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某被撞成重伤。在讨论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时,有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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