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
| |
引用本文: | 孙书洁.论单位犯罪的定罪与处罚[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
| |
作者姓名: | 孙书洁 |
| |
作者单位: |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830011 |
| |
摘 要: | 我国1997年颁布实施的新刑法首次在总则中专设两条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和处罚作了概括性规定,在分则条款中又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由于刑法理论学界尚对单位犯罪存有很多争论,许多基本理论问题远未形成共识,加之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规定过于原则,甚至回避了矛盾,使得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相脱节,也使得立法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大大降底,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由此引发了关于单位犯罪的激烈争论。本文试图围绕单位犯罪的最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一 从理论上讲,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对称。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从刑法第13
|
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定罪 处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