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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姓名:韦良平  许莉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韦良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许莉)
摘    要:主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22岁,毕业于济南市第一职业中专。1994年7月被招聘到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某宾馆,任总服务台登记员。几个月后,刘担任了总服务台的收银员。刘某平日讲究吃穿,花钱大手大脚,家庭的正常经济收入已经不能满足他的需要。任收银员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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