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之检讨 |
| |
作者姓名: | 陆青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和浙江大学社科学部自主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王泽鉴老师和周江洪老师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表示感谢. |
| |
摘 要: |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
关 键 词: |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