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失权适用层次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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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毅平 孙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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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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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CFX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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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证据失权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搁浅或困惑。为保证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应依照以下层次展开:法官应合理释明;赋予当事人说明机会;法院按实际情况实施制裁。另外,考量逾期举证的危害后果,制裁措施应增设损失赔偿。根据构成要件的内容,依顺序给予逾期举证一方当事人以训诫、罚款、失权制裁,并用损失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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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失权 制裁措施 构成要件 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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