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    要:(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06]4号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