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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案子应该起诉,抗诉不妥
引用本文:李勇忠,程国良.这件案子应该起诉,抗诉不妥[J].法学杂志,1982(5).
作者姓名:李勇忠  程国良
摘    要:读了《法学杂志》一九八二年第三期《这件案子该不该起诉、该不该抗诉?》之后,我们认为这件案子应该起诉,但抗诉不妥。 1.周泰殿诈骗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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