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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 要:
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下岗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收费优惠政策
个体经营
就业再就业工作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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