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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交易习惯——以我国合同法为视角
作者姓名:陈文华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我国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应当是事实上的习惯,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如果把交易习惯局限于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那么势必与克服制定法僵化的立法目的相悖。一般而言,交易习惯是具体的,而制定法却是抽象的。狭义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将制定法具体化,因此,交易习惯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交易习惯在合同解释和事实认定方面都是举足轻重的。

关 键 词:交易习惯  法律解释  合同解释  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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