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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能力质疑
作者姓名:童列春  孙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研究》(09xja820006)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课题《身份权法基本范畴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为能力制度依据自然人的本性设计,用于商主体时意义有限。商主体能力建立在完全行为能力基础之上,商主体之间不存在行为能力差异。每个商主体特有的组织条件和方式造就了相应的经营能力,通过机关形成与表达意思,经营范围是经营能力的外在表现,商事登记是对经营能力的确认。商法依据经营能力判断主体活动的法律效果,商法中的经营能力发挥着民法中行为能力类似功能,在商法中实际发挥制度功能的是经营能力。

关 键 词:行为能力  经营能力  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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