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实行将原划拨给国有企业的财政资金转为贷款(暨“拨改贷”)后,将国有企业尚未付清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并授权中央级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代表和债权人.落实该笔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偿付的一套改革机制。这一机制的实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我国国有资本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该机制是在中央政府文件指导下进行,且涉及中央和地方众多国有企业的巨额利益.各方对拨改贷转资本金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关系还是股权关系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阻力,各级司法裁判也出现了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至今仍未得以解决,使得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情势极为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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